详情
分享

玉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1-29 09:48 阅读 1129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机制,有效预防、控制和及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酒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玉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规定了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和善后的恢复重建等应急管理措施。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2)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I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3个以上村(组)或者7个以上村(组)连片发生疫情。

(3)口蹄疫在14日内,有13个以上村(组)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1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有3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5)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在我市发生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5.2 重大(Ⅱ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有5个以下、2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或有3个以上村(组)发生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街道)连片发生疫情,或有13个以上要点或者3个以上、7个以下村(组)连片发生疫情。

(3)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乡镇(街道)或者3个以上村(组)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有2个乡镇(街道)发生疫情,或者3个以上村(组)发生疫情。

(5)在一个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乡镇(街道),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农村部或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5.3 较大(Ⅲ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1个乡镇(街道)有1个以上村(组)或者1个村(组)发生3起以上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乡镇(街道)的1个以上村(组)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13个以下。

(3)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乡镇(街道)的1个以上村(组)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1个乡镇(街道)的1个以上村(组)发生。

(5)在一个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大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街道)的3个以上村(组)暴发流行。

(6)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5.4 一般(IV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1个乡镇(街道)内发生,或在生猪调运和屠宰环节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在1个乡镇(街道)内发生。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街道)内暴发流行。(4)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2 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玉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财政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民政局、交通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及各乡镇(街道)、驻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农业农村局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上关于防制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制定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各项工作,分析、研判疫情,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研究并进行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配合省指挥部开展防制工作;对各乡镇(街道)及驻玉单位防制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研究处理其它有关防制重大动物疫病的重大事项。

应急指挥办公室职责:收集、整理和分析疫情,预测疫情发展态势并及时上报疫情;组织扑灭疫情,负责落实与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的资金、物资;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及驻玉单位落实本预案;适时提出启动、停止控制疫情应急预案的建议。

2.2 成员单位职责

政府办:负责向上级政府报告疫情信息,向市政府领导报送相关文件,传达市领导的批示和指令,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疫情防制措施的落实,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疫情防制工作。

宣传部: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宣传报道要求,及时提出新闻宣传报道的指导意见;组织相关新闻媒体做好防制知识与措施、相关法律法规、防制典型、重大决策和部署等方面的宣传工作;审查有关防制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新闻稿件和出版物;承办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宣传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监测、调查、核实、上报、分析疫情发展态势,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诊断疫病,确认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对疫点内病畜及同群畜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消毒等实施监督和指导;对疫区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实施监督与管理;负责紧急防疫所需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的组织、贮备和调配,组织对疫区进行紧急免疫接种;负责测算扑杀病畜及同群畜、消毒、紧急免疫接种、补贴等所需资金及资金使用计划;组织扑疫人员的法制、技术培训,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动员群众对疫点、疫区内的动物依法防疫和扑疫;制定扑灭紧急疫情的实施计划,为政府组织扑疫提供依据;组织建立突发疫情处理预备队和专家组,采集病料,提出诊断意见,并参与落实预防和扑灭措施;承办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工作。

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在校师生开展人畜共患病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将动物疫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学生安全教育范畴。

公安局: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病畜及同群畜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做好疫区群众困难家庭的救济等工作,帮助恢复生产、生活。开展重大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财政局:负责安排防疫资金预算,强化资金管理,并根据扑灭紧急疫情的需要,及时拨付资金。

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疫区及周边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

交通局:负责优先安排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农业农村局做好动物防疫运输服务工作。

商务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期间畜产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做好市场畜禽产品的供应和储备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卫健局:监测重大动物疫病在人群中的发生情况,一旦发现人间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

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现场指挥部及检疫卡的应急物资保障调拨工作,组织疫区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市民政局做好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行为;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组织人员对交易市场进行消毒灭源;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价格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城管执法局:负责辖区内城市流浪犬管理工作,协助市场监管部门规范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严格查处公共场所非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

生态环境分局: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时无害化处理畜禽的环境进行监测、评估,并为无害化处理提供决策依据。

其它单位:严格按照国务院、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部门的职权,切实履行职责,为扑灭紧急疫情提供方便和支持。

2.3 疫情现场处置和职责分工

发生疫情时,市农业农村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原动物卫生监督所)及有关场站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下设督查巡视、检验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预测预报、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隔离封锁监督指导、扑杀及无害化处理、消毒灭源、宣传教育、后勤保障等9个工作组开展疫情处置工作,疫情发生地乡级政府负责启动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按照“早发现、早决策、早行动,快速反应,快速处理,严格、彻底的处理疫情,把疫情控制到最小范围”的原则和本预案的规定,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协调配合,采取紧急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尽快扑灭疫情。

2.3.1 督察巡视组:负责对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组织领导、免疫、检测、消毒、物资准备、畜禽调运等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2.3.2 检验检测组: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的实验室监测可疑病例的样品采集、保存及送检工作。

2.3.3 流行病学调查组:负责全市范围内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要求,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2.3.4 预测预报组:负责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提供技术支撑,及时研判疫情形势,为科学防控提供依据。

2.3.5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隔离封锁监督指导组:负责监督指导协助疫情发生地政府对重大动物疫病疫点、疫区及受威胁区开展严格规范的隔离封锁,做好公路活畜禽调运监管,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2.3.6 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组:负责指导督促疫情发生地政府对重大动物疫病疫点、疫区需扑杀的畜禽进行规范有序的扑杀,并指导对圈舍、场地、污染物等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2.3.7 消毒灭源组:主要负责督促指导疫情发生地政府对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大户、屠宰加工厂、冷库等场所消毒灭源工作。

2.3.8 宣传教育及舆情管控组:负责疫情报告、普及重大动物疫病预防知识,消除社会公众的恐慌心理和焦躁情绪;保障疫情处置工作公开透明和社会安定。

2.3.9 后勤保障及善后处置组: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疫情防控与应急相关的消毒药械、卫生防护用品、应急车辆等物资储备。

2.3.10 疫情发生地乡级政府:组织应急队伍开展扑杀及无害化处理、消毒灭源、疫情排查等疫情处置工作,在本级辖区公路出入口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疫站,实行24小时值班,对过往车辆进行严格检疫、消毒,防止疫情传出。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落实强制免疫、强制检疫、强制消毒和对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治措施,加大对动物饲养、屠宰、运输、经营和对动物产品加工、经营、运输、仓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3.2 监测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基层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市动物疫情的监测,与市卫生健康局互相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情况。

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野生动物、人感染人畜共患病的监测。

3.3 预警

3.3.1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

3.3.2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 预警级别、发布和解除

3.4.1 预警级别。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一般(Ⅳ级)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4.2 预警发布和解除。蓝色、黄色预警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调整预警级别与解除。橙色和红色预警,由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市政府统一发布、调整预警级别与解除。

3.5 预警化解

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进入预警程序后,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尽最大可能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危害和损失。必要时,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3.6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应该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电话:3364264)。

3.6.1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应包括:(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2)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3)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3.6.2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及所属场站;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市农业农村局所属兽医和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6.3 报告形式

市农业农村局、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

3.6.4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在了解到可疑疫情情况或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酒泉市农业农村局派专家协助诊断。

对连续出现疫情或临床症状典型的,由两名以上市级专家根据临床症状或流行病学情况进行现场诊断,现场诊断的结果可直接作为疫情先期处置的依据。

怀疑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农业农村厅,并同时报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和酒泉市农业农村局。怀疑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实验室确诊。

3.7 疫情确认发布

重大动物疫情相关信息由农业农村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在发生疑似疫情时,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小组)进行先期处置,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在疑似疫情报告的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相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限制人员流动。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彻底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可以及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 分级响应

对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

4.2.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动物疫情时,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市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机制;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应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建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疫情处置方案,指挥疫情发生地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2.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Ⅱ级)动物疫情时,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报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机制;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赴疫情发生地指导疫情处置;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2.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动物疫情时,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督导;及时组织专家赴疫区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2.4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动物疫情时,根据事发地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研判认定,由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督导,并向辖区内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4.3 响应措施

4.3.1 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野生动物分布情况,以及疫情溯源、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必要时考虑特殊供给保障需要,综合评估后划定。

疫点:发病动物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屠宰场、隔离场,以发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屠宰场、隔离场为疫点;散养动物以发病动物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动物以发病动物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发病动物的车辆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牲畜交易场所发生疫情的,以发病动物所在场所为疫点。

疫区:是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的区域,根据不同病种防治技术规范或应急实施方案具体划定。

受威胁区:是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的区域,根据不同病种防治技术规范或应急实施方案具体划定。

4.3.2 封锁

启动应急响应后应当发布封锁令,按管辖权限对疫区实施封锁,同时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由农业农村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4.3.3 紧急征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4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所有易感动物,并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饲养圈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屠宰加工场所或动物交易场所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

4.3.5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应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动物交易场所。对养殖场(户)、动物交易场所等进行彻底消毒,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动物,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农业农村局监督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4.3.6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调出调入。关闭动物交易场所。农业农村局应及时组织对养殖场(户)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必要时采集样品送检,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受威胁区内的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暂停屠宰活动,并彻底清洗消毒,经农业农村局对其环境样品和动物产品检测,由上一级农业农村或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4.3.7 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采取的措施

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所有易感动物,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且不得劝返。当地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3.8 疫情排查监测

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疫情发生前至少1个月以来疫点动物调入调出、动物病死情况、饲喂方式等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动物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加大对动物交易场所、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枢纽周边地区的监测力度。高度关注动物异常发病和死亡情况,排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必须按规定立即采样送检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3.9 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至少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疫情追踪追溯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检测结果和风险分析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3.10 对可免疫的病种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4.3.11 组织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开展群防群控。

4.3.12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4.3.13 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分析及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周边区域通报疫情及防控工作情况。

4.3.14 加强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

4.3.15 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和哄抬物价等行为。

4.3.16根据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和防疫药品、设备、物资供给,保证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开展。

4.3.17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3.18 对强制扑杀的动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4.4 非疫情发生地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流通环节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情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控意识和能力。

4.5 响应结束

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疫点、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相关设备设施、物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且无新的病例出现。由农业农村局评估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效果评价,确认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响应启动部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善后处理

5.1 灾害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农业农村局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报上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5.2 恢复生产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3 奖惩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甘肃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程序对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5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各类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建立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物资应包括疫情处理用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6.2 经费保障

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监测、病畜扑杀补贴、突发疫情处置经费应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法律保障

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规定,并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

6.4 技术保障

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要进一步配套完善兽医实验室,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诊断、技术指导和培训,接受上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6.5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5.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人员组成,人员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

6.5.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局要优先安排运送紧急防疫人员及物资。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宣传部要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有计划地举行演练,提高预备队的应急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者,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规律出现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2 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高发病率或高死亡率,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动物疫情。

暴发:指动物疫情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且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场所。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综合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和交通等因素,将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玉门政府网

去下方写评论

玉门在线网——www.yumen.tv

玉门有点啥事您就给我说一声

反正我也解决不了..

接地气儿 | 吐槽 | 有情怀 | 最骚气

玉门在线

酒嘉地区新媒体知名品牌

生活.新闻.活动.美食.玩乐.公益.推广

合作:180-9372-7770 客服QQ:903337659

没有更多内容了~
城市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