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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又犯事?收监执行没商量!(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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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人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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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5 21:29 来自甘肃
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暂缓执行。但缓刑不是免死金牌,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大兴院刑事执行检察部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办理了这样一起缓刑犯收监执行的案例。

案件回顾

关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刑期起止日为:2018.2.23-2019.2.22)。自2018年3月12日开始,关某在居住地的社区服刑,接受社区矫正。在最初一个月的服刑期间,关某表面上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然而4月16日,也就是社区服刑人员应向当地司法所电话报到的日子,关某未按时报到,并且手机处于关机状态。经当地司法所工作人员致电关某妻子齐某,并前往公安机关了解到,关某于2018年4月12日因嫖娼、殴打他人已经被行政拘留。关某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对罪犯关某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对此,检察机关依法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原判法院撤销罪犯关某缓刑收监执行的原判刑罚。司法局就收监执行与检察机关达成一致意见,并建议原审法院撤销缓刑,决定收监执行。

2018年5月2日,关某被正式收监执行。

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还发现,对关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未按照规定通知居住地司法局和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第三部分第15条之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或者因涉嫌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因此,检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向该公安机关制发了纠正违法通知书。

9月10日,公安机关回函采纳我院的监督意见并予以了纠正。

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知多一点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社区矫正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对被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也包括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的法律文书送达和罪犯交付执行是否合法,依法进行的监督。主要包括交付执行检察、社区矫正监管活动检察和社区矫正变更执行检察、社区矫正解除检察、社区矫正终止执行检察。收监执行检察就是社区矫正检察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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